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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现实生活中,税收确实是强制性征收的,但这种强制性只有程序性的意义,不是以国家的强制性为依据,而是来自国家和国民在公共物品上的互利关系。这种关系也可以说明公共物品的交易关系。这是我们多次强调的,税收不仅是国家的需求,也是纳税人的需求。通过互换,纳税人获得公共物品的消费权,征税人获得财政资源的征收权和支配权,因此需要签订隐性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,违者将受到处罚。问题是,将公共物品视为交易,国民需要支付公共物品成本,不能说税收是免费征收的,而是有一定的有偿性和返还性。这样,税收三性的第二性——免费至少理论上不严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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